(2016)内0424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亚茹与张凌霄、马志伟、岳兰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茹,张凌霄,马志伟,岳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凌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马志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岳兰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克什克腾。本院在执行陈亚茹与张凌霄、马志伟、岳兰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志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