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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与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齐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庆连,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贝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申请再审称:一、判决书认定四楼夜总会装修费全由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承担是错误的。1.四楼装修是国贝公司单方行为,与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无关。2.国贝公司的装修未书面通知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已完成,也从未要求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向消防主管机构申请消防验收。3.国贝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无施工图,施工人员无资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法规要求,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4.双方于2013年6月9日签订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四楼夜总会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已确认国贝公司装修工程存在消防问题并要负责出资整改。综上,即使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要承担四楼装修费用,也不应全部承担,而应由国贝公司根据其过错程度共同承担。二、国贝公司的320000元装修押金和1000000元承包押金不应返还,国贝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无施工图,施工人员无资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法规要求,因此320000元装修押金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有权不予退还。国贝公司超过两个月装修免交期后一直到2015年9月二审判决都没有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已严重违约,该1000000元应由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没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的穗公消(2010)凭字第069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穗公消审(2011)第2008号《关于同意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四楼夜总会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均是向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出具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作为涉案场地所有人,是涉案场地的消防安装报批单位,现无证据证明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已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也无证据证明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所称国贝公司装修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消防标准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另,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四楼夜总会承包合同书》约定,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保证提供的场地合法有效使用,并保证有关经营证照之合法有效性,在投资者变更后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未依约重新向有关部门申领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也已经构成违约。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国贝公司要求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赔偿装修费用损失的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已另案主张国贝公司支付欠缴费用,原审法院判决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返还装修押金320000元与承包押金100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