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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章亚红与李剑光、赵天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亚红,李剑光,赵天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5853号原告章亚红。委托代理人於仁根,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剑光。被告赵天爱。原告章亚红诉被告李剑光、赵天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李剑光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於仁根、被告赵天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天爱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章亚红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李剑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剑光却不予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天爱的起诉,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剑光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剑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赵天爱辩称:一、两被告在2014年5月28日已离婚。本案借款是原告和被告李剑光在隐瞒被告赵天爱的情况下私下借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两被告家庭生活未购置大额财产。原告与被告李剑光是朋友关系,原告在了解被告李剑光的情况下,还借给被告李剑光大额资金,不符合常理。二、被告李剑光在外欠债达1000万元以上。被告李剑光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必要。三、被告李剑光一直参加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被告李剑光借款是用于偿还赌博所欠款项及利息。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赵天爱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剑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离婚登记信息1份,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8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赵天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对借款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赵天爱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1本、社区证明1份、(2015)杭萧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原告认为被告李剑光从没有赌博,被告李剑光一直在厂里工作,家里还是卖香烟的,证明不真实。证据3,原告不知情,没有关联性。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赵天爱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虽未经被告李剑光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被告赵天爱提供的证据,因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天爱的起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评述。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6日,被告李剑光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由案外人桂来克提供担保。此后,被告李剑光及案外人均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剑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剑光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被告赵天爱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据实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剑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章亚红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李剑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李剑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