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2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昊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昊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766号之一原告上海昊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达尔文路88号2幢405室。法定代表人徐培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雪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鸣,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空港产业园振发五路7号。法定代表人陶澍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云,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昊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烨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昊烨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昊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昊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6元减半收取11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8元(此款已由昊烨公司预交),由昊烨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 明代理审判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