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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绍林与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林,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忠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590号申请人李绍林,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与常胜路交汇处龙翔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忠军。被申请人周忠军,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绍林诉被申请人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绍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价值x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音响、电视机。申请人李绍林以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车铜路x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绍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忠军所有的x价值x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音响、电视机。二、查封申请人李绍林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车铜路x住宅(产权证号x号)。案件申请费x元,由被申请人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周忠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奕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周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