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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於志明与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志明,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507号原告:於志明,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南都花园1-13-101。法定代表人:赵海明。原告於志明为与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於志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於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於志明负担。审判员 吕凤无异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