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范晓龙与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龙,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程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561号原告:范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占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琛,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松明。被告: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明。第三人:程璠。原告范晓龙与被告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范晓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晓龙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瑛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