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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范晓龙与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龙,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程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561号原告:范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占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琛,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松明。被告: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明。第三人:程璠。原告范晓龙与被告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范晓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晓龙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瑛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