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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与王翔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王翔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544号原告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翔,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翔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燕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