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天琪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6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本田125两轮摩托车,沿方虎公路行驶至322公里193米处时,与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钱江11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杜某某因重度内开放性颅腔损伤,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并左耳漏,颅内积气,颅骨骨折,于2015年9月12日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符合被运动的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鸡东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当即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肇事经过。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与被害人杜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被害人家属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住院病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连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