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朱结云与周文松、王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结云,周文松,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73号申请人:朱结云。被执行人:周文松。被执行人:王云。(系周文松之妻)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周文松向申请人朱结云借款16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5%。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周文松、王云共有的房产(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1624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松、王云共有的房屋(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162400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