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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9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治雄与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雄,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326号原告:王治雄,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黄中南西二路6号5栋101、201、301、401之一。法定代表人:熊三发。原告王治雄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万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相互吻合,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木材产品给被告。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货后,没有付清货款,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2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治雄支付货���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