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3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漆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