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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漆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53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漆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