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兵强与被告桂建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强,桂建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556号原告何兵强,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委托代理人米宏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建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峰,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何兵强与被告桂建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2009年4月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中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凤翔县,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而工程所在地在陕西省凤翔县及本市渭滨区神农镇,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桂建平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