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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诉张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张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369号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范春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生。被告:张晓东,住敦化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张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