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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田文华与王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华,王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82-1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石敦翠,女,1933年1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田文华母亲。委托代理人龚万凤,女,1977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法定代理人石敦翠的朋友。被执行人王水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水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水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田文华赔偿款人民币3356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执行费人民币404元。但被执行人王水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6月15日、7月19日、8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水来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水来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王水来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水来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田文华发放执行救助金人民币5000元;3、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水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田文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水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