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汉银与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银,李付萍,王纪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40号原告刘汉银,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付萍,女,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王纪营,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银诉被告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银以被告已清除通道上的树木及土堆,不再影响原告通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