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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汉银与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银,李付萍,王纪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40号原告刘汉银,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付萍,女,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王纪营,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银诉被告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银以被告已清除通道上的树木及土堆,不再影响原告通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天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