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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简某甲,刘某某与简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简某甲,简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1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5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简某甲,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简某乙,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某某、简某甲与被告简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锋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原告各继承简某丙的遗产862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简某甲于2016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简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简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