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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106号原告: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