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106号原告: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