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子荣与刘小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荣,刘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96号申请人李子荣,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峰,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子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子荣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08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08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