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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853号被执行人:于某某。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自动履行了该判决书判决的罚金。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