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春杰纺织有限公司,骆春喜,侯凤芹,骆鹏,骆美雪,陈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凤城11号楼N43号。法定代表人冯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经理。被执行人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运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春秋,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春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外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春杰,经理。被执行人骆春喜,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侯凤芹,女,196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骆鹏(又名骆飞,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骆美雪,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陈春杰,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骆春喜、侯凤芹、骆鹏(骆飞)、骆美雪、陈春杰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