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陈克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陈克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光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育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令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克群。委托代理人彭满江。上诉人星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克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二审查明,根据原审庭审笔录记载,原审法院要求星光公司陈述其请求陈克群退还医疗费的依据,星光公司陈述称,因公司已经为陈克群购买了社会保险,星光公司没有法律义务另行为陈克群支付医疗费用,其认为陈克群不当得利,因此要求返还。星光公司还主张,其认为该医疗费的垫付是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另查,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星光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星光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陈克群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对此作出裁决。至于星光公司与陈克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在本案原审审理时,双方尚未就此发生争议,星光公司请求直接予以确认,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驳回星光公司的该项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星光公司要求陈克群退还医疗费的请求,根据星光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公司已经为陈克群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应再另行为其支付医疗费,其认为陈克群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星光公司的以上陈述可知,星光公司认为陈克群不当得利,是对其陈述的理由的总结,并不是在法律意义上对该项请求的案由进行确认。同时,原审也只是要求星光公司陈述其要求返还医疗费的依据,而不是要求星光公司对该项请求的案由进行确认,原审根据星光公司的陈述,认为星光公司确认其请求医疗费的案由是不当得利,与事实不符。因星光公司在原审中已经明确,医疗费的垫付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同时,陈克群与星光公司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星光公司请求的医疗费已经经过了仲裁裁决,因此,星光公司的该项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均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审法院以该项请求为不当得利,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径行裁定驳回星光公司的该项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