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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与刘秋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01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秋斌,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刘秋斌刑事罚金一案中,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2016)闽0303执101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秋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