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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刘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969号原告: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汪影,该企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永新,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佳林,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刘井芳,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董玉安,男,1959年9月2日,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井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阜阳四季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