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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7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志福、林美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志福,林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7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志福,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美燕,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志福、林美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