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与段珍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段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康晓明,该经营部主任。被执行人段珍珠,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与段珍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段珍珠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45.76元及返还承租房屋。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并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向段珍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返还其所承租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3780.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6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8元。本案在执行中,段珍珠于2016年7月13日自觉将其所租赁的房屋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综合经营部。本院已将段珍珠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存款足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粉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