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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元月兰与戴明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月兰,戴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元月兰,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戴明敏(曾用名“戴敏敏”),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月兰与被执行人戴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新文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