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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750号原告:陈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