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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兰某某等与周口领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兰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甲,邓某某乙,邓某某丙,周口领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2451号原告邓某某,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告兰某某,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邓某某甲。原告邓某某乙。原告邓某某丙。被告周口领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公司经理。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智祥汽车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职务:经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兰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甲、邓某某乙、邓某某丙与被告周口市领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桂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广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