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10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车怀中、王业付与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怀中,王业付,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00、1390号申请执行人:车怀中,男,1962年1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王业付,男,1971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董事长。俩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及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终661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