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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帝星诉被告贺世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300号原告曾某某,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贺某某,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