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蔡安凤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安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555号罪犯蔡安凤,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泰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安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桂英、刘洪、刘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160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42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蔡安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蔡安凤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安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蔡安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安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