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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537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柳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需要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须知、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刘某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向原告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同时告知原告不按时缴纳公告费将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预缴公告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送达预缴公告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缴诉讼费用,是对其诉讼请求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