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远宏、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远宏,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夏远宏,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2082U。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91号12幢2单元1202号户内东南房,组织机构代码:39625878-7。法定代表人:章文良。申请执行人夏远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16)浙0604执307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400元(含执行费104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