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3民初30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张一菲或张一凡由原告抚养;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原告姨父介绍相识,在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6日生育女儿张一菲、张一凡,2014年1月20日生育儿子张浩谦。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且被告喜欢玩网络游戏,赌钱打牌,好逸恶劳,对家庭不作一点贡献。原告经常苦心规劝,但被告劣性不改。结婚多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关爱和家庭幸福,且原告经历两次痛苦为被告生儿育女,照顾小孩,身体变差,被告却从不悔改,让原告怀疑人生,导致抑郁,一度有轻生念头。现双方恩断义绝,且分居仅近两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4份证据,本院在庭审中依法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结婚证系有权机关出具书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保证书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亦予采信;证据3qq好友添加消息和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均系传来证据,没有原件进行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三份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亦予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2月10日在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生育女儿张一菲、张一凡,2014年1月20日生育儿子张浩谦。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张某某曾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每月寄回家1500元钱……不打牌、不上网、不打麻将”。2014年阴历十二月二十八,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双方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先后生育了三个小孩,说明婚初感情较好。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表示每月寄钱回家及不打牌或上网。但并无有效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从被告出具的保证来看,被告虽然喜欢玩网络游戏及打牌、打麻将,但并无证据显示其打牌或打麻将系赌博行为且屡教不改,且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阴历十二月二十八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未满两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故不宜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及原告因该过错情形精神受到损害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如能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从维持家庭完整和有利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仍有可能重归于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债务状况均不作认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德中人民陪审员 金飞辉人民陪审员 彭文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岳晛校对责任人:宋德中 打印责任人:胡岳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