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业强镀锌厂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业强镀锌厂,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502号原告:武汉市业强镀锌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外环花园)法定代表人:鞠稳档,该厂厂长。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市业强镀锌厂与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业强镀锌厂诉称,2013年元月至2014年5月原告为被告桥梁装备配件镀锌加工合计金额为13475元,双方对账无异议,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口头承诺1个月之内转账,但此后一再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3475元;2.被告按实际加工款项予以支付催款费用以及相应的欠款利息合计341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根据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该地块隶属于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属武汉市蔡甸区管辖,且该地块的土地证是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发放(见蔡国用(2009)第14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亦是由武汉市蔡甸区房产管理局发放,房产证明确载明地址为“蔡甸区沌口路777号”(见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被告武桥重工的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该地址按行政区域划分隶属于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