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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鸿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鸿,吴尊朝,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158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北街道坂尾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4078-9。法定代表人吴尊朝,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鸿,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吴尊朝,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05号(原化工厂楼内),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董事长。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福建省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鸿、吴尊朝、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文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