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执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桃源居6-302室。法定代表人黄秋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根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呈良、杜家华,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湖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一、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676.35元及材料款1000000元;二、驳回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0元减半收取12320元、鉴定费39000元,由无锡美湖环境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1200元,由无锡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120元。因汇鑫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美湖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聆湖美墅的房产、土地均有其他法院查封,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查明,网签在王慧超名下位于聆湖美墅10幢36单元-1-3室房屋,系虚假买卖,王慧超未支付分文房款,王慧超表示该房屋应当属于汇鑫公司,本院对该在建工程进行拍卖,以206.7万元成交,扣除执行费25278元款项已经发还申请人。尚有本金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明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裴 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