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徐广芬、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徐广芬,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东,公司职工。被告徐广芬。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怀仁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告徐广芬、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