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311号原告周。被告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