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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311号原告周。被告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