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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刑初(速)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速)40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曹县,住青岛市城阳区。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安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忠晓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城阳区前古镇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前古镇小区西北侧路口处,与逆向停放于该路口西侧起步掉头的徐某酒后驾驶的鲁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张某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医院被公安交警部门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该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山东省曹县邵庄镇郭庄行政村郭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对其接收并帮教。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三条第一、三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