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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玲玲与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玲,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444号原告:沈玲玲。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法定代表人:周聪伟。原告沈玲玲诉被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沈玲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玲玲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原告沈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