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57号原告:杨某某,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雪,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