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周,该局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苏0305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0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非诉强制拆迁类案件,根据2014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本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还集体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参照此精神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苏0305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付云汉执行员 刘士忠执行员 侯宗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韦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