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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凤霞、鲁国亮、聂宇、王大伟、高光明、鲁淑杰、长春市益邦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鑫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凤霞,鲁国亮,聂宇,王大伟,高光明,鲁淑杰,长春市益邦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鑫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凤霞。被执行人鲁国亮。被执行人聂宇。被执行人王大伟。被执行人高光明。被执行人鲁淑杰。被执行人长春市益邦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鑫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凤霞、鲁国亮、聂宇、王大伟、高光明、鲁淑杰、长春市益邦牧业有限公司、吉林鑫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62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