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李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李志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08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城区(象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7722333G。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罗佩卿、梁永怡,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中,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李志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