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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世琼与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563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琼,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63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琼,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郑霞与被申请人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249-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8261元;二、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任何形式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世琼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宝泽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桂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