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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代洪与张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洪,张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张代洪,农民。被执行人张邦林,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代洪与张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6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