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118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袁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被告疾病已好,所以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曾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民政局认为本人有残疾不给办理。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离开家,至今没有回家。被告的原因已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不愿意拖累被告而提起诉讼。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辨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曾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未果。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离开家,至今没有回家。以上事v,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西埌镇田心村委会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共同生活了五年,但双方因家庭困难而产生矛盾,被告离家两年余不归家,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儿子李某乙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学习,由原告的父母照顾,原告的父亲是退休人员有经济能力,并愿意继续扶养李某乙。原告请求婚生孩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霞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