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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蔡道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王益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陈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徐顺美。被执行人徐治远。被执行人许秀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蔡道艺。被执行人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海清。被执行人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徐顺美。被执行人蔡道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蔡道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2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徐治远、许秀华、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蔡道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6月1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通达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产权登记信息,都坐落于莘塍镇工业区(产权号:00033804,先抵押于兴业银行,后抵押于农业银行;产权号:00033805),先抵押于兴业银行,后抵押于农业银行);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徐治远名下有牌照号浙C×××××五菱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另,本案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徐治远在瑞安市环球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款,经分配,本案分配到1287341元。2016年7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于2016年7月29前偿还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在农行贷款3万元本金,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12万元本金,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3万元本金,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本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万元本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本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所有利息。二、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分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除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30账户外)及房产、车辆及查封、冻结,在此期间产生的风险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的规定依法就余款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三、本和解协议不影响对本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对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现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已按和解协议偿还第一期3万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31734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的义务,后续案款履行期未至,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后续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成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地点:陶山法庭203参加人:黄儒、林加佳、吕力代书记员邱成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蔡道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2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徐治远、许秀华、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蔡道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6月1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通达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产权登记信息,都坐落于莘塍镇工业区(产权号:00033804,先抵押于兴业银行,后抵押于农业银行;产权号:00033805),先抵押于兴业银行,后抵押于农业银行);其余各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1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徐治远名下有牌照号浙C×××××五菱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另,本案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徐治远在瑞安市环球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款,经分配,本案分配到1287341元。2016年7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于2016年7月29前偿还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在农行贷款3万元本金,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12万元本金,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13万元本金,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本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万元本金,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本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所有利息。二、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分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除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00×××30账户外)及房产、车辆及查封、冻结,在此期间产生的风险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的规定依法就余款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三、本和解协议不影响对本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对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现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已按和解协议偿还第一期3万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安市奔马线业有限公司、徐治远、许秀华、瑞安市盛翔线业有限公司、瑞安市远华蘑菇专业合作社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人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31734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服饰有限公司、蔡道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的义务,后续案款履行期未至,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2016)浙0381执3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你们的意见如何?吕:我的意见是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应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再次执行。林:本案我同意两位的意见。讨论决定:本院(2016)浙0381执3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参加讨论人签名: 微信公众号“”